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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及管理将有重大变化

时间:2019-08-27 10:50:36    浏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的出台和施行,决定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管理方面发生重大的变化。为更好方便群众,市人社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其释义,按照省人社厅的相关要求,制定业务办理流程(试行版),各区市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待省人社厅正式下发文件后,将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人力资源许可证的小编来为大家好好的介绍一下吧。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及管理将有重大变化!

  变化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为两个部分——“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其他服务业务备案”。

  其中:

  “职业中介活动”:指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需备案的“其他服务业务”:指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需报告的事项:设立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终止经营活动;许可到期延续。

  变化二:人社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完成“其他服务业务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依照许可、备案的服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每年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年度统计等相关工作。

  变化三: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

  1.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3.增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记录”栏(盖章有效)。

  变化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的条件,不从事“职业中介”的机构只需备案,备案一次即可,不需申请许可证。

  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予以备案,制作并发放《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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