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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点!

时间:2019-02-22 10:16:00    浏览: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点!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店面要看看哦!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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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分装枸杞进行预包装生产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总局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明确了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等食品允许分装。分装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细则要求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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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中原料是否能够使用橘皮,能否提供具体的依据,另外还想咨询一下这个在产品标签信息里面如何标注,是标注为橘皮,还是陈皮。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是一种食品,但是药典里面有陈皮,而食药监总局的网站上橘皮是药食同源的,请问这个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如何标注?

总局回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明确,陈皮和橘皮实为同一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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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类别1401的生产许可证,其又生产了食品类别1404的食品,这种行为按照无证生产进行处理,还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局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审查通则》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许可证号不变。具体企业生产类别请咨询属地食品监管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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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企业加工助剂使用是否需要遵循GB2760-2014中关于食品工业应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我司为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加工助剂,现有一些疑问,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是否需要遵循GB2760-2014中关于食品工业应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另外是否要求加工助剂为食品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总局回答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7-2018)已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将于2019年6月21日实施,该标准对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原料、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等作出了规定,请予以关注。如还需对文件或标准作出解释,依据工作职能,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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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能否生产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有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但该法无生产散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请问:食品生产企业能否生产散装食品?如果可以生产,那么生产的散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如果不可以,那么违法生产散装食品如何处理?

总局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做出了要求。一般来说,除个别食品因其特性不便于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无论其最终销售形式是散装销售还是带包装销售,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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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欲生产一款低度花雕酒,主要配料为水、糯米和小麦。按照常理花雕酒度数比其他酒类要低,且加热后食用可起到暖身作用。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用“养生花雕”或“低度健康花雕”作为产品名称?

总局回答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具体情况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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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普通食品(比如饮料),A企业和B企业均取得同类别品种的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分别制定和备案了饮料企业标准,两个企业标准内容相近。

请问:B企业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包装标签上,执行标准可否标注委托方A企业的企业标准?或者必须标注B企业自己的企业标准?

总局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民法总则》等法规,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具体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某食品企业在生产一款营养强化型食品,在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符合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但是在企业声称的食品原料本底中所含的“强化的营养素”含量远大于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中的含量。

现急需请教:1、食品原料本底中“强化的营养素”的含量是否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中的含量;2、企业添加的这种富含“强化的营养素”的成份,是归为食品原料带入,还是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

答复建议:

食品生产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有关标准要求。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建议参看原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问答。如还需对标准作出解释,依据工作职能,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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